2012年9月24日-26日,我院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王晶同志受国家文物局派遣,作为中国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参加了2001年UNESCO《<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修订工作组会议。该会议由UNESCO文化遗产保护条约的专项负责人Jan Hladik主持,来自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墨西哥、柬埔寨等15个公约成员国的30余名成员以工作组身份,来自中国、法国、德国、希腊、挪威、日本等19个非公约成员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会议,UNESCO分管文化的副总干事Francesco Bandarin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按照第二、三次公约成员国会议的决定,与会者从学科哲学、实践应用、逻辑语法等角度继续修订了公约操作指南的第四、五、六章,更加明晰了公约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与成员国的权责,明确及调整了制度的操作细节,删除了不必要的条款,修改了相关表格。最后,与会者对整个操作指南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新增了第七章-公约标志的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第二章-国家合作:C条2款-详细修订了报告制度,分为发现、计划行为两种情况,确定了通过外交途径向UNESCO报告哪些信息,并规定了具体的报告程序。E条1款-要求明晰“面临紧急危险的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 第四章-资助:原D条-“资助国家合作机制的实施”提前为A条,C条-“资金援助”新增109款-公约咨询委员会评估援助项目,并给出建议,110款-按照援助计划的时间向成员国提交中期与终期报告,110款-公约咨询委员会检查并评估项目相关报告,向成员国大会提交其建议。 第六章-提升非政府组织(NGO): A条原117款-“提升NGO标准”调整了一些用词,B条120-126款规定了相关程序,要求秘书处在成员国会议前3个月提供NGO完整的申请资料、公约咨询委员会向秘书处提交其建议报告,该报告由秘书处一并提交成员国会议、成员国会议需注意“平衡的地理代表性”这个原则、秘书处将记录所有申请,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获得提升的NGO名单。 总之,本次会议对公约操作指南的上述几章做了较大调整,并新增及修改了一些制度细节,使公约在实践中的操作更加科学、合理。公约秘书处及法国、西班牙等国家询问了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进展,对中国近年来的行业发展与变化表示赞赏,并向中国代表表达了进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全方位、多形式交流与合作的意愿。 我国可密切关注报告与意愿声明制度,并且参会者提出了修改不同区域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权益的动议,这些均是公约的重要规定,亦与获取水下文化遗产权益密切相关。第二,成员国与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角色与功能更加明确,中国在未加入公约的情况下,不具有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但可以通过成为咨询委员会的合作NGO来取得向成员国提交建议的权利,藉此参与公约规则的变更。第三,国际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资助需求大,中国或可通过资助或接受国际资助的方式,尤其是在工作方法与技术等方面,交流、提升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能力。第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操作规则越来越细化、规范化,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借鉴相关制度、模式、方法,并作为了解国外相关工作基本思路与情况的基础。
 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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