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长城保护工作,社会各界也对长城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了极大关注和认可。随着长城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尤其是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长城资源陆续进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视野。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部分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或工矿企业经营过程中对长城遗产本体造成直接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长城保护工作。长期以来,长城资源家底不清、长城遗产构成不明、长城资源未得到认定、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文物局将长城认定工作作为2011年度长城保护工程的首要工作任务。长城认定是对长城各类文化遗产实施科学保护、依法保护的前提和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将长城资源调查成果转化为长城资源保护成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长城认定工作,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确认的各类文化遗产作为长城资源组成部分的身份将得到确定。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通过长城资源调查确认并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后,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项工作完成以后,长城相关各类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依法保护的地位将得到最终确认。
  基于上述目的,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城资源调查工作项目组(以下简称“长城项目组”)开展长城认定工作。2011年10月底至12月底,长城项目组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长城沿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6个地级市,445个县(市、区),涉及长城资源包括长城墙体、壕堑、单体建筑、关堡、相关遗存等四万余段(座/处)的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
  一、审核内容
  1、认定材料的形式(格式、体例等)审核。
  2、认定材料的内容审核。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通过长城项目组各时代长城资源调查国家级验收并正式提交的原始数据为依据,不得少报及冒报。
  3、按时代、类型、保存状况、保护管理状况,整理、汇总各省认定材料,提炼全国各时代长城分布、构成、保存现状等信息。

  二、审核依据
  1、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1〕1159号)及相关附件。
  2、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局《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手册》(2007年)及相关规范确定的标准和要求。
  3、已经通过长城项目组组织的国家级验收并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正式提交长城项目组的各时代长城资源调查原始数据。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
  2011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项目组抽调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推荐的马登云、许继生等9位参与长城资源调查一线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长城项目组杨招君、于冰、刘文艳等有关人员组成初审工作组,对长城沿线16个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初审。初审工作共历时11天,共审核各类长城遗存39712条(项)。

  (二)反馈与沟通
  初审工作结束后,长城项目组及时对初审工作组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理、汇总后,立即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其按照初审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涉及的长城认定材料及部分长城资源调查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5日之前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长城项目组。
  期间,长城项目组积极指导、督促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材料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终审
  2011年12月8日至22日,长城项目组再次抽调部分省(自治区)参与长城资源调查一线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终审工作组,按照相关标准及初审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修改完成并重新提交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再次审核。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长城沿线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已全部按照初审、终审工作组、长城项目组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完成相关材料的修改、完善工作并提交长城项目组。

  四、审核中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一)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1、编码唯一性问题
  初审、终审工作组在进行长城认定材料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时代沿用复杂、同一县域不同调查队分别录入造成部分省(自治区)的长城资源编码存在编码重复的情况。
  经初审、终审工作组与相关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协商一致,相关省(自治区)对与明长城数据库内的长城资源编码存在编码重复问题的早期时代长城资源数据信息进行了适当修改,或者对认定材料及早期时代长城资源数据进行了手动修改,修改了重复编码,从根本上消除了同一个调查基本单元内的早期时代长城资源编码重复的问题,确保了编码的唯一性。

  2、新发现明长城问题
  在进行早期时代长城资源调查的过程中,部分省(自治区)新发现了一些在明长城资源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并未经过调查的明代长城遗存(注:不是沿用早期时代长城的情形)。在此次长城认定中,相关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也填写了认定材料并如期上报。
  在此次认定工作中,长城项目组要求相关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补充上报了经过上述新发现明代长城资源调查的原始数据库,并结合长城认定工作对这部分调查成果进行了检查验收。同时,经过与相关省文物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将这部分明代长城的数据(清单附后)按时代整合进入该省的明长城资源调查原始数据库,并确保在同一个调查基本单元(县级行政区划)内统一编码,无重复编码。
  3、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长城认定问题
  在此次长城认定过程中,长城项目组按照《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原则上由组织调查的省份报请认定,但不涉及相关长城遗产所有权和管辖权归属”的规定,对于甘肃省与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与山西省等省(自治区)交界处的长城资源,要求相关省(自治区)协商一致后,由一省(自治区)负责申报,并要求两省(自治区)间之间在确保相关长城资源编码的唯一性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长城资源调查数据库进行整合。
  通过制定应对措施逐一解决此次长城认定材料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基本确保了长城沿线全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认定材料中的长城资源信息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形成的长城资源原始数据库信息一一对应。做到了长城资源调查原始数据库中的长城资源,在长城认定过程中不存在漏报、错报、多报的情况。
  4、长城认定工作任务繁重
  此次长城认定工作,审核工作组共收到长城沿线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认定材料80多册,约2万页。审核工作组需要多次审核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长城认定材料。据粗略统计,审核工作组累计审核长城认定材料200多册,约50多万页,认定工作任务量异常繁重。
  此外,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城资源调查队伍已经解散,导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修改长城认定材料及数据的人员非常有限,填报水平也参差不齐。同时,由于各长城时代叠压加上省区交界复杂,也极大地增加了审核工作组进行研究、询问、协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认定公布前的各省确认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长城资源数量大,分布地域与始建、改造时代复杂,给此次长城认定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初审、终审期间经过多次对认定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为确保此次长城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保证认定材料的准确、无误,建议国家文物局在正式批复、公布此次长城资源认定结论之前,将审核意见及经审核的认定表格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确认,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复议。如无异议,再予正式批复,并向全社会公布。
  2、重新上报原始数据库
  此次审核中,为解决编码重复的问题,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长城资源调查原始数据库中的部分长城资源编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因编码调整还涉及相应的调查资料中的册页、示意图、详细描述等的有关内容的局部调整,此项工作的任务量较大。经长城项目组同意,部分长城资源特别丰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长城认定工作进度的前提下,优先完成长城认定材料的修改工作,而尚未完成对相应长城资源数据库数据的调整。长城项目组已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长城认定工作结束后继续按照《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完成上述数据库的调整工作。建议国家文物局在正式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认定请示之前,应要求各省在限定时间内正式提交更新后的数据库,以便早期时代长城长度量测及早期时代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初步审核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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